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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>>消费者与“杰森健身”减项纷争
4月11日,市民郭先生向记者反映,去年12月31日,他在位于让胡路区的“杰森健身”,以799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两年健身卡,可新卡还没开通他就想退卡。
“春节后我来健身,发现健身区域变小了,我之前用的拉伸背部器械也没了,这张新卡我不想要了,就退费一事我和商家始终没有协商好。”郭先生说。
郭先生告诉记者,他一直在“杰森健身”健身,去年12月31日,他参加了店里活动,以799元的价格又重新办理了一张两年卡。
“春节后我再次来健身馆,发现健身场地变小了,我想用的拉伸背部器械也没了,现在没有适合我的器械,新办的卡我不想要了。”郭先生说。
“办卡时我直接把钱转给了工作人员,我属于续卡,所以没给我新合同,这张新卡还没有开通,我还没享受服务,当我向健身馆提出要求时,对方表示办理后不予退费。”郭先生说。
为了核实情况,当日上午记者来到“杰森健身”了解情况,一名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。
她表示,郭先生此前用的拉背器械太占地方,该器械挪走了,但其他健身器械还在,也可以做拉背训练;郭先生办理的是特价卡,两年799元,办理的时候也曾提醒过他,正常情况下不予退费。
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除了郭先生没有会员反映这样的问题,她也多次劝说,但郭先生还是坚持要退费。
随后,记者向店里的负责人了解情况。负责人表示,搏击课一直都有,改变场地很正常,很多健身器械都在,不能因为少了一个健身器械会员就退费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,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内容无效。
“办理后不可以停卡、不可以转卡、不可以退卡、不可以转让卡,一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无法使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”,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。
消费者重新续卡后,与健身馆仍然是服务合同关系,合同有效并成立后,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定事由,也不能随意解除终止合同。
所以,消费者这一方,如果没有正当合法理由,无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话,也是违约行为。
如果健身会馆减少了服务项目,对消费者的健身活动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,双方可以协商,酌情给予消费者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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